课题基金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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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参照教育部重点实验室课题基金使用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下列规定。

 

    1.凡经审批通过的课题基金只能用于在本实验室进行开放课题的研究。每个课题的资助额度一般为2-3万元。

 

    2.课题基金开支的范围:

    1)与资助的开放课题直接有关的科研费用(包括a.材料费、加工费、零星器材购置等消耗费;b.大型仪器设备的测试费;c.小型仪器的租用费等);

    2)学术活动费(论文出版费,参加国内学术会议费用);

    3)外地客座研究人员往来的旅差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

    4)使用开放实验室内部公共设施应交纳的维护费;

    5)水、电、管理费等。

 

    3.课题基金管理的暂行办法:

    1)课题经费分全额资助和部分资助两种。部分资助课题经费仅限于开支使用本实验室内部开放仪器设备的测试费用及少量必需的材料、药品消耗费。

    2)课题经费限于在中国矿业大学校内进行财务结算。经费的使用由各申请课题负责人签字和重点实验室审批后,方能办理财务报账手续。

    3)有关课题基金中“材料费、加工费、零星器材购置费”等开支,可以自行安排使用,但课题研究结束后,剩余的经费、原材料、零星器材等一律留在本实验室内,不得带走或他用。

    4)有关“大型仪器测试费、小型仪器租用费及一些其他费用”的开支,均是指使用本实验室内部开放仪器设备,对于使用本实验室以外的仪器费用,本课题基金不负责支付。

    5)有关“客座人员的学术费用及旅差费等”开支,参照中国矿业大学财务处规定的报销范围,由各课题组在基金范围内自行掌握使用。学术活动费、旅差费和住宿费等各项总和最多不得超过资助总数的20%。

    6)为了保证开放实验室的正常运行,课题基金中60%以上必须用于开支使用本实验室内开放仪器设备的测试费,或用于扩大实验室仪器设备的使用功能范围和开发新的研究配套装置的费用上。

    7)本年度审批的课题基金,可以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8)中断和取消:经检查如发现研究课题因故中断或无法继续进行时,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后,可以中断该课题基金的使用或取消原批准的经费。

 

    4.研究成果的管理与归属

    1) 凡由实验室基金资助课题,必须提交研究计划并定期(每半年)填报研究工作进展情况。

    2) 每年召开一次对外开放工作总结及学术交流会,学术委员会将每项课题工作进行评价,并评选优秀论文。

    3) 课题结束(或终止)时,必须向实验室提交研究报告和相关成果归档资料。

    4) 本室资助取得的成果,包括获奖、申请专利或技术转让的研究成果,属开放实验室及研究者原单位共有。

    5) 资助课题发表论文时,要注明本实验室及研究者原单位名称。由本室提供经费的课题,本实验室署名在前,作者原工作单位署名后。自带课题和经费来室工作的课题,作者原工作单位署名在前,本室署名在后。并将发表的论文抽印本寄一份给本室存档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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